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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01-17  阅读:3224次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商事主体)。
  第三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商事主体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
  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无需缴纳费用。
  第四条 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实行网上提交、接收和存档;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网上或者纸质形式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商事主体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www.szscjg.gov.cn)或者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com.cn)进入年度报告系统填写年度报告信息。
  个体工商户采取纸质形式提交年度报告的,需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指定窗口提交。
  第六条 商事主体类型为法人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以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商事主体类型为非法人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以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商事主体类型为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以及经营状况。
  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已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可以在下年度6月30日前,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窗口办理加盖年度报告戳记相关手续。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和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事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前款规定的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
  第九条 商事主体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商事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信息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书格式、年度报告戳记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资企业法人年度报告书
  2.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报告书
  3.外资企业法人年度报告书
  4.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报告书
  5.合伙企业年度报告书
  6.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报告书
  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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