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应办理签证而未办理
1.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如红线外临时占地、占道、施工场地生活等费用,承包人实际代为支付的;
2.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地点、土方运距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
3.施工场地遇不明地下管线、障碍物等,造成承包人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4.甲供材料的到货地、到货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在招标时未指定品牌,施工时指定品牌,造成承包人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5.发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或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检验合格,造成承包人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6.因指定分包人的过失,造成承包人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7.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法律政策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二)签证主体不适合
必须是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或双方合法授权代表。
存在由未经授权的发包人现场员工(非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或监理人员进行签证的情况。
发包人现场员工作为签证主体
除非有相应证据证明发包人现场员工有相应的代理权限,或构成表见代理,否则发包人现场监理人员作为签证主体
√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签证未及时、漏项
(四)工程签证不满足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如承包人以口头方式提报签证,则可能导致签证无效。
①仅有项目人员签字但未盖章;难以确认项目签字人员是否适合
②仅有盖章但没有相关人员签字。难以确认具体的经办人,无法追责
(五)签证内容不明确
承包人
提报签证,为避免扩大矛盾,仅仅罗列签证事实及费用诉求,但回避具体的问题原因、责任主体及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况
发包人
审批人员仅有签名但没有载明具体处理的意见,或仅载明“情况属实”,但未明确回复承包人提交的处理方案的情况
责任承担问题不明,为双方日后矛盾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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