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实务中,如果账簿和原始凭证保存齐全,即便没有了记账凭证或者单纯销毁、伪造、变造了记账凭证,也基本不会影响对会计事项的实质判别。
无论是为了偷税、逃税,还是为了贪污、侵占,或者是其他非法目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的应当是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一体的会计凭证,而不会单单只是记账凭证。
为此,《会计法》规定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而不单是“记账凭证”。
《刑法》第162条也是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
而不是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记账凭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记账凭证与会计凭证区别的简要说明。企业财务人员在对公司账务问题进行处理期间,应对上述两种凭证作明确区分,并确保对各类记账材料进行妥善保存,这样才能够保障企业账务处理地规范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