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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被定性虚开,后续如何处理?看这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11-24  阅读:2148次
 有小伙伴问:前不久收到了本市某税务稽查局开具的《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告知我们,前期收受的部分发票已被上游管理部门定性为“虚开发票”(想了解什么是“虚开发票”,看这期),有点慌,后续应该怎么办呢?

 

不要慌,这是部门在提醒

 

企业需关注收受发票风险了

 

只要按步骤配合稽查局做好

以下工作就可以了

 

一起来看看吧!

 

// 

01

配合提供资料

 

 

受票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在核实完检查人员的检查证及相关税收执法文书后,应根据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涉案发票及相关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涉案发票原件、业务合同原件、会计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如银行账单)、运输单据及出入库记录(如有)、涉案发票所属月度的增值税申报表、抵扣明细和会计入账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

 

 

提醒:

 

对于需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 

02

配合检查询问

 

 

受票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等当事人、证人负有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调查)、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提醒:

 

根据规定,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03

配合后续处理

 

 

在稽查后,如果确定纳税人涉及稽查或行政处罚的,稽查部门会出具《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财务人员可持相关执法文书到服务厅进行现场缴纳,也可以通过登录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进行缴纳。

 

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注意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关键还是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实际的交易双方和交易内容应当与票面、银行资金等信息保持一致,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对相关政策加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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