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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建筑/住房租赁等热点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12-10  阅读:1851次
 



实务工作中难免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今天我们给大家整理了几个实务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问: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备注栏是否需要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答: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问:住房租赁企业中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申报有什么规定?

 

答:住房租赁企业中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方法,按照5%的征收减按1.5%计算缴纳,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住房租赁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减按1.5%计算缴纳。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主要业务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城市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收取处理费用,同时在处理过程中还对一些可再利用的废品(如废塑料、废金属等)进行清洗、整理、打包后再自行销售。请问,在上述业务中,我公司?

 

答:自2020年5月1日起,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专业化处理,收取的处理费按照6%的适用率计算缴纳;在处理过程中将可再利用的废品自行销售,属于销售货物,按照货物的适用计算缴纳增值。

 

 

 

问:怎么判断某项增值业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

答: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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