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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建企业,异地预缴选择方法有讲究,不信你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12-13  阅读:17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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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建预缴这一项不太常见的涉税事项,各位财务小伙伴们知道如何选择计税方法以及不同方法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一起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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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问一】

预缴应该适用什么样的计税方法呢?

 

答:1.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二】

不同的方法适用?

 

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计算。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计算。

 

(三)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计算。

 

 

下面的表格可以让大家更直观区分区别:

 

 

 

【案例分析】

 

 

2021年4月,A市甲建筑公司在B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全部价款1000万元。

 

将部分建筑业务分包给乙建筑公司。支付分包款200万元。甲公司当月在B市应如何预缴?

 

答: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应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应预缴=(1000-200) ÷(1+9%)×2%=14.68(万元)。

 

【温馨提示】

 

 

【提示一】

应该取得哪些凭证呢?

 

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提示二】

如果无法自行开具发票怎么办?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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