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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法学院法学学科 招生简章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7-31  阅读:136次
 (民商法学专业、经济法学专业、刑法学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国际法专业

 

一、院校简介:

湖北大学法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96年的湖北大学法律系,1997年开始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是湖北省属院校中最早招收法学本科生的院校。2001年,学校组建成立法学院,2007年学院开始招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2010年获批法学一级学科授权学位点,2019年获批法律硕士授权点。

学院是“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办学单位,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点。2016年入选湖北省“荆楚卓越法律人才协同育人计划”。2021年学院“卓越法治人才协同育人实践教学团队”入选湖北省省级教学团队。近年来,学院致力于“法律+管理”交叉复合型人才、“法律+外语”国际型高素质数字贸易涉外法治人才,以及“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先后与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审计厅、武汉市政法委等多家单位达成合作共建协议,并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武昌区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建有实习实训基地。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30人,其中博士生导师3人,教授5人,副教授12人,国家级人才1 人,湖北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1人。专任教师均毕业于国家“法学一流学科”院校,多人担任省市人大、政府立法、咨询与论证专家。学院还聘请了省人大、法院、检察院、司法等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近百名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导师。学院已经建成了一支结构合理、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水平专兼职教师队伍。近3年,专任教师主持各级各类课题百余项,发表高水平论文百余篇,出版多部学术专著及教材。在房地产管理、法治城市、电子商务、网络治理方面发表了具有国内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形成了一定学科特色,具有同行认可度和社会美誉度。

 

二、培养目标:

法学学科培养具备系统掌握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前沿动态,能够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人才,同时能够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解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以及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等,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各类法律事务人才。

 

三、报读优势:

1、学科实力强劲: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湖北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法学院2010年获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2019年获批法律硕士授权点,2020年入选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在2025年软科排名中,湖北大学法学专业学科评估等级为A -;

 2、课程设置合理:设置了体系完整的课程,涵盖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刑法学五个研究方向,其中经济法学为特色方向,注重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多种能力;

 3、学习方式灵活:以不脱产形式学习,时间集中在周末,课程采用线上平台授课或线下自学相结合的形式,方便在职人员兼顾工作与学习;

 4、学位认可度高:学员完成课程学习,通过申硕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可获国家认可的硕士学位证书,学信网可查,与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就业、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有重要作用。

四、课程设置

 

 

 

注:具体课程以学校实际安排为准

 

五、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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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

2.已获得学士学位(包括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包括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硕士或博士学位),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六、收费标准

1、第一阶段缴纳总学费45%,16200元,进入课程学习阶段

2、第二阶段缴纳总学费55%,19800元,进入学位论文指导以及学位申请、审核与授予阶段

 

、培养方式

1、学习时间:缴纳学费后根据学院实际教学规划安排上课

2、授课方式:线上授课

 

、报名手续

1.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本人身份证扫描件

2.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或学位认证报告

4.湖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申请表

 

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1.学位论文查重、评阅、答辩等,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后,经湖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湖北大学硕士学位证书。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学习总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超过期限者,本次申请无效。

 

其他说明

1.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证件或其他材料均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

2.申请人因故提出中止、终止学习或超过规定年限,所缴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3.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4.申请人学费不包括学习资料、论文发表等费用。

5.申请人通过学校资格审查并缴纳第一阶段学费后,即可申请参加次年5月份同等学力全国统考。

6.如果有新的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文件为准,请申请人及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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