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买了1台单价360万元的设备会计处理上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只是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候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提醒:
1、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概念,不是会计处理上的概念,二者别混为一谈。
2、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
3、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是通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来实现扣除,不是通过财务处理实现扣除的。
参考:
财税〔2018〕54号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