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公司按月支付职工2000元的交通补贴,200人*2000元=40万元,已并入工资申报了个税,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万元
注意:
福利费仅仅按照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超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改变:
按照工资薪金制度,我们公司按月支付职工2000元的交通补贴,200人*2000元=40万元,已并入工资申报了个税,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万元
好处:
以上两种账务处理都是正确的,但是第二种计入工资薪金对企业更有利,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福利费仅仅按照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超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