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北京智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15611778465
 固话:13552217142
 传真:15910531382
 邮箱:1937867835@qq.com
 地址:北京市北京大学南门科城大厦附楼208室
 |  |  
        |  |  |  | 
			  
				|  |  
				|  |  
				| 
		  
			| 纳税人自查申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免予相关的处罚? |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12-23  阅读:1413次 |  
		    |  |  
			| 
 
 纳税人自查申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该纳税人免予“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在实施检查前自我纠正补报补缴少缴的,不能证明存在主观的故意,因此不应定性。   那么尽管未正式进入企业实施检查,但由于检查通知书已下达,应认定为税务机关已实施检查,此后纳税人主动补缴并不能证明其无意向。只能在处理时给予从减或减轻处罚,具体处罚程度还要由检查的税务部门行使具体的裁量权。         实践中,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如何适用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