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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查申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免予相关的处罚?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12-23 阅读:106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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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查申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该纳税人免予“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在实施检查前自我纠正补报补缴少缴的,不能证明存在主观的故意,因此不应定性。
那么尽管未正式进入企业实施检查,但由于检查通知书已下达,应认定为税务机关已实施检查,此后纳税人主动补缴并不能证明其无意向。只能在处理时给予从减或减轻处罚,具体处罚程度还要由检查的税务部门行使具体的裁量权。
实践中,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如何适用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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