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年来到,财税实务的老师们特地为大家整理出来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财税政策,小编也希望这些财税政策汇总能帮助大家在新的一年做好工作。
1、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2、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7年6月30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1月2日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特定车辆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13日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6.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公告只有第二条从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从2017年12月1日实施。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8.变更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增值税纳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该公告只有第五条从2018年1月1日实施,其余条款从2017年7月1日实施。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9.明确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开票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公告只有第四条从2018年1月1日实施,其余条款从2017年9月1日实施。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10.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
(一)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均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所需资料的范围。
(三)明确了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的原则。
(四)明确了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时受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税务机关。
11.流转税涉税事项流程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
12.财政票据启用机打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13.跨省经营企业涉税办理更便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2017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
14.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对试点中反映的问题给予明确,包括: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的兼营行为;“第三方”提供建筑服务的开具票问题;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办法;电梯的安装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植物养护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的开票问题;实名办税的地区,申请发票,限时办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扣期限延长。
15.中罗税收协定修订
中国与罗马尼亚于2016年7月4日在布加勒斯特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对包括:税种范围、常设机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反滥用协定做了修订或重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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