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之间无偿
赠送不动产或无形
资产涉及什么税?
总分公司之间无偿赠送房屋等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涉及什么税?
今天带你详细了解一下,一起看看吧。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但分公司根据房管法律规定,分公司房产证应当登记总公司,因此不涉及所有权转移,不是增值税规范范畴。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同样的道理,分公司不可能有权利将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总公司,因此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由于财产所有权不可能由分公司转移到总公司名下,因此不涉及印花税。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由上可知总分公司不属于“企业之间”,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不包含分公司。
Copyright © 2004-2017 北京智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本所有 24小时服务热线:15611778465固定电话:15910531382 监督电话:13552217142 公司邮箱:1937867835@qq.com 智宝教育 自考 网络教育 在职研究生 会计年检 会计证延期 会计服务 会计培训 企业内训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7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