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
【仲裁】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管辖】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
6.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7.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工作交接】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9.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0.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银行结算账户】
1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挂失止付】
13.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办理挂失止付。
【票据权利时效】
14.持票人对商业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15.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背书】
16.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承兑】
18.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19.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
20.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提示付款】
22.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
【支票】
2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增值税法:
【征税范围】
2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
25.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26.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27.根据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个人所得税法: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8.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9.从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
【财产转让所得】
30.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3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32.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3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的建立】
3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书面劳动合同】
35.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6.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