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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级经济法必备法条.pdf》简直太太太太有用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2-18  阅读:1349次


距离22年初级会计考试还有7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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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就是初级经济法必背法条.pdf,根据22年初级教材提炼汇总,搞定它考试不愁!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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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仲裁】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管辖】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

 

6.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7.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工作交接】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9.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0.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银行结算账户】

 

1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挂失止付】

 

13.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办理挂失止付。

 

 

【票据权利时效】

 

14.持票人对商业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15.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背书】

 

16.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承兑】

 

18.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19.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

 

20.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提示付款】

 

22.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

 

 

【支票】

 

2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增值税法:

 

 

【征税范围】

 

2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

 

25.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26.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27.根据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个人所得税法: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8.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9.从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

 

 

【财产转让所得】

 

30.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3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32.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3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的建立】

 

3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书面劳动合同】

 

35.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6.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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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1、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3、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除另有规定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9、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2、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1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已发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6、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7、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8、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9、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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